一、不得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在所述情形下不可对其适用假释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先前被判处的刑罚尚未得到完整实施或者实际服役的年限低于法律规定标准者;
其次是那些未能严格遵守监禁法规和接受改造教育,以及缺乏内心悔疚并具有再次违法犯罪风险隐患的犯人;
最后是犯有重罪,即累犯,或者其曾因触犯法定的八种极其暴力性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超过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重罪行者。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不得假释的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假释的条件和情形。
此条法例明确指出,对于曾被判定为重罪犯人,即累犯;
或因涉及故意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严重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长达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均不被允许申请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阐明,那些被判决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他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循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且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且没有再次犯罪的明确风险,则可获得假释。
此外,若遇极特殊情形,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批准,这类已执行刑期超过总刑期二分之一的犯罪分子,甚至连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能获得假释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得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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