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需要交哪些材料
在刑事申诉案件中,以下是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首先,申诉书须包含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其次,申诉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的身份证明;
第三,若申诉人有委托代理人,则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明确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以及函件等相关材料;
第四,申诉人还需提交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
第五,如果已在基层法院进行过复查处理或再审程序,申诉人需附上基层法院的驳回通知书或再审裁判文书;
第六,若申诉人以有新的理由或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为由提出申诉,则应附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等相关材料;
最后,如申诉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则需附上证据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
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刑事申诉可以申诉多少次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申诉需要交哪些材料”,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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