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鉴于我国现行法规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该合同即刻丧失其效力,原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将随之消散,当事人也将失去他们按原合同规定之上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无法实现缔结合同的原本期望的法律效果。
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具体细分领域中,虽然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同样不可忽视,但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质,使其无效的处理方式与其普遍适用的无效合同相比呈现显著差异,当事人的缔约过失问题也远较常见的无效合同更为复杂。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但未履行之前,如果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得进一步执行该合同。
在此情况下,关于合同的处理仅需依从原则上的缔约过失观念来承担责任,即由存在过错的一方赔偿给对方因为合同无效而带来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其过错程度来分担应负责任。
此外,举证证明受损事实的责任通常落在遭受损失的一方,一旦受损失的一方未能成功地通过举证进行明确说明,其他方要求赔偿的主张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来说,除了自行承担其自身行为所引发的违法后果以外,还必须承担未有过错方的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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