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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保全和质押权的保全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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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7 · 1211人看过
导读: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权利性质、生效要件、债权保全方式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上。抵押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需登记成立;质权则通过动产占有确保优先受偿,转移占有即成立。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价值,质权人更灵活,可留置质物并转质。
抵押权的保全和质押权的保全区别在哪里

一、抵押权的保全和质押权的保全区别在哪里

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权利性质不尽相同。

抵押权源自于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本质上属于一种房地产权益。

相对而言,质权则是通过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来确保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方式,设置质权的权力不得与质权的性质发生冲突。

其次,这两种担保方式的生效要件也存在差异。

由于与土地紧密相连,使得权利抵押具备了较为稳定的交换价值。

在我国,针对权利抵押,我们采取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原则,也就是说,若未经进行相关登记手续,将无法产生有效的抵押效果。

而权利质押方面,只需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权,便可以有效地限制出质人对质押物的使用、处分以及收益等各项权利,因此,权利质押的成立要件并非登记,而是占有。

再次,在债权保全方式上,抵押与质押亦有所不同。

在抵押过程中,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控制抵押物,倘若抵押物价值的下降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损害,那么债权人有权保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同时,抵押权人还享有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然而,相较于权利抵押权人,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显得更为灵活且主动。

最后,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权利质押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有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之前留置质物;

此外,质权人还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转质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的保全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抵押权的保全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减少防止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担保请求权,是指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抵押权的保全和质押权的保全区别在哪里”,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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