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量刑中具有特定情形有哪些
(1)索求贿赂,这是指行为人在执行公务时,主动向他人要求获取金钱或其他贵重物品等物质财富。
(2)接受贿赂,亦称受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谋取私利而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无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都构成犯罪。
(3)收取回扣和手续费,这是指行为人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接收对方给予的回扣和手续费作为回报或者好处费。
(4)斡旋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量刑
受贿量刑标准有:
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受贿罪量刑中具有特定情形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