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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对于偷窥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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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5 · 1327人看过
导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请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对于偷窥者理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对于偷窥者理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任何有未经允许就采取偷窥、偷拍、窃听以及散播他人隐私行为的人员,都将依照法定程序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在五日内面临拘留或被罚款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而如果其行为较为严重,可能会被处以五日至十日之间的拘留,同时需缴纳500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个人当场处罚的权限是什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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