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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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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3 · 1558人看过
导读:当然,您可前往各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局部门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分协议和诉讼两种。若双方无法协商,可依法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包括:一方有严重疾病、婚前缺乏了解、精神疾病、欺诈结婚、未共同生活、包办买卖婚姻、感情不和分居、通奸同居、重婚、不良嗜好、长期徒刑、下落不明、虐待遗弃或家庭暴力等。
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

一、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当然,您可以前往位于各个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局部门,选择结婚离婚窗口进行相关事务处理。

在此,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离婚这项常见的法律服务。

离婚,按照定义,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除先前缔结的婚姻关系,结束相互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离婚主要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大类,其中协议离婚需遵循特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只有完成这些步骤,离婚才会正式生效。

关于离婚的具体条件,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情况:

1.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存在生理缺陷,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性行为,并且这种状况难以治愈;

2.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决定结婚,然而婚后并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在婚前故意隐瞒精神疾病史,婚后经过治疗也不见好转,或者在婚前已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却仍然与其结婚,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上精神疾病,长时间治疗也不见好转;

4.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骗,或者在结婚登记过程中采取虚假手段,骗取《结婚证》;

5.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并未共同居住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是确实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

7.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以上,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以上,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

8.一方与他人存在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经过教育仍然没有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再次起诉离婚,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

9.一方存在重婚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使得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12.一方下落不明超过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经过公告查找确认无下落;

13.受到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到对方亲属的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过教育仍然没有改变,另一方不予谅解;

14.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15.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权利大吗

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权利不大。政府办主任就相当于政府的管家,所有政府的琐事都要去做,没有公权,也就是参与或决定行政的权利,但是政府内部各个科室都需要照顾。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服务中心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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