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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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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1 · 9468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1.规定了提出批准逮捕请求和进行批准逮捕审查的法定时效。 2.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结束前三日内需向人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 3.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需作出是否批捕的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是什么

中国刑事诉讼法典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特此规定了提出批准逮捕的请求以及进行批准逮捕审查所需的法定时效。

当公安机关对已被依法拘留的嫌犯或嫌疑人着手展开调查并判断其需要接受逮捕制裁之时,须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前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相应的批准逮捕申请。

此后自接到公安机关呈送的,针对特定案件提出的请求批准逮捕申请书起算,七个工作日内,人民检察院需作出关于是否批捕,抑或是拒绝批捕的最终裁决。《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无权申诉。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申诉处理;本人不同意申诉的,不作申诉处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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