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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院管辖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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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0 · 1584人看过
导读:1. 行政案件审判权归属首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2. 涉及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行使审判权。 3.个人自由受限的行政强制措施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不动产相关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 5.在多个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选择一家法院作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院管辖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诉讼法管辖怎么规定的

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应归属首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这是法律固有的规定。

若涉及到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则根据法律法规,该案亦可交由复议机关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关于对个人自由受到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从实际情况出发,其法定管辖权通常为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而关于与不动产相关的行政诉讼,依照现行法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权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在出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复杂情況时,原告有权从中选取一家人民法院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无权申诉。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申诉处理;本人不同意申诉的,不作申诉处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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