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可以作为自诉案吗
寻衅滋事罪作为公诉案件之一,具有典型性的诉讼属性。
自诉制度则是针对公诉的一种称谓,主要指在被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族为了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该院直接接收审理的案件范畴之内。
至于自诉案件的具体内容,可划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仅能通过告诉才能够启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案件;
其次,是被害人拥有足够证据证明为轻微刑事案件的情况;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即当被害人所拥有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对其人身、财产权益实施了侵害行为,且按照法律规定应追究被告相应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类犯罪采取任何司法措施时,此类案情也符合自诉案件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如何才能够负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才能够负刑事责任: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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