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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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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865人看过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

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无效,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区别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入职签的合同是哪些合同

新员工入职之后即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基本权益。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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