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人数最低标准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的基础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人数为2人;所以说,上市公司的人数最低为2人。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况下,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理应拥有独立的财产,在商事活动中拥有独立于股东的意思表示,在诉讼中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但正是因为股东恶意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导致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法律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般认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
(一)主体要件。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原告是因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公司的债权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被告是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
(二)主观要件。从被告的主观过错来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其目的是逃避债务,主观上有明显过错,是故意为之。如果股东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过错不明显,属于过失,也没有必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换言之,公司股东的行为必须达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程度,才有必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如果没有达到“滥用”的程度,就没有必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三)结果要件。从原告来看,其因股东实施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受到的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有必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没有必要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突破。
(四)因果关系要件。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严重”损害,是因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造成的,股东实施“滥用”行为是“因”,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害是“果”。
虽然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害,如果不是股东“滥用”行为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如市场原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那么就不能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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