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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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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9 · 2214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哪些

一、民法典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哪些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财产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海域使用权等,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财产,其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情况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的名字或名称变更的,债务履行的期限发生变更的,但保安的数额发生变更的,抵押权的顺序发生变更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发生变更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三、民法典可以抵押的动产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可以抵押的动产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等。以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对于民法典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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