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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最长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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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6 · 2040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最长使用年限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最长使用年限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最长使用年限

我国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补办方式是什么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媒体上的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权源资料等;

2、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实地勘测;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3、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三、土地使用年限规定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最长使用年限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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