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小类被部分驳回该如何办
商标小类被部分驳回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没有商标权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同时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注册被驳回后如何处理
商标注册被驳回后,如果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如果对于驳回的决定没有意义的,则根据驳回的原因进行改正后再申请即可,如因文字或者图形部分与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删除该近似部分。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注册被驳回不服的如何处理
商标注册被驳回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如果有特殊情况在十五日内不能申请复审的,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为三十天,但是这种情况要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
注意申请复审时要在驳回的申请书中写明申请复审的理由。
如果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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