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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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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7 · 1964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是哪些

一、一般保证债权人是哪些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指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是不是侵权的客体

侵害债权一般构成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侵权纠纷。被侵犯债权的,可以搜集对方侵犯债权的证据,查找债务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等,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申请法院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是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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