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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对方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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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487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夫妻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夫妻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对方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权利生育或不生育并因此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行为: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也就是说,生育是权利,不生育也是权利。在性质上,生育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人身权范畴,同时生育权也是一项自由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理论上,生育权是男女平等的,但不等于说就是对等的。

权利的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由于生理特性的差异,男女双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要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是无法由男性替代,因此女性要独自承担更多的艰辛和风险,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特点为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人,权利的相对人有不作为、容忍的义务,但不需作为。人格权属于支配权,因此生育权当然是支配权;同样,由于夫妻任何一方的生育权的实现都依赖于对方的配合,所以这也容易让人产生生育权是请求权的误解。

当生育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夫妻间侵犯生育权的处置方式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夫妻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对方生育权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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