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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纠纷立案后所有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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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2 · 1750人看过
导读: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法院民事纠纷立案后所有程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法院民事纠纷立案后所有程序是什么?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5、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6、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纠纷发生之后,当然是可以采取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但是诉讼请求并不一定会被法院受理。根据规定,法院若是决定不予受理,需要在驳回诉讼请求的时候,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之后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材料,确定自己满足起诉条件之后,再次向法院起诉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法院民事纠纷立案后所有程序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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