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侵犯他人隐私罪判几年?

侵犯他人隐私罪判几年?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3937人看过
导读:侵犯他人隐私构成犯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则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旧对侵犯他人隐私罪判几年不清楚,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侵犯他人隐私罪判几年?

一、侵犯他人隐私罪判几年?

1、侵犯他人隐私构成犯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以下行为属于侵犯个人信息:

(1)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如加入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车主、新生儿及其父母、小区业主等公民个人信息。

(2)非法提供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如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网站收费供他人查询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

(3)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

(4)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可依次考虑三个因素:

(1)只要该信息被用于实施犯罪活动,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2)看是否严重危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给公民个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后果;

(3)在无法认定前两者的情况下,根据出售、提供或者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加以确定,其中,在出售的情况下还包括获利金额,在提供、获取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手段的恶劣程度或者支付的对价金额,等等。即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获利金额、手段、持续时间、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2、具体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情节严重:

(1)利用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为了拓展公司业务或是个人人脉,有些行为人则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差异较大。对于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目的而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

(2)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中包括造成公民严重精神损害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确定为情节严重。当然,并非只有犯罪后果实际发生才构成情节严重,可以结合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或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所面临的风险大小来确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一般而言,产生实际损害的情节重于面临极大风险的情节。

(3)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有的行为人为了达到出售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往往会额外实施一些辅助行为;有些行为人则是组织化、规模化或者用恶劣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因而,就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或纠集、雇用多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4)利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即行为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相关犯罪立案标准综合确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达5000元以上的,可确定为情节严重。

(5)其他应当认定为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综合考量案件的全部情况,有两个以上情节接近以上标准,或者有一个情节接近以上标准,同时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也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三、非法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的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1、非法购买公民电话通话清单后又出售牟利的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电话通话清单是电信部门电脑对某一电话主叫或被叫情况、对方电话号码、是否接通及通话时间起止等情况的实时记录,通过对一定时段内某一电话的通话记录进行分析,有可能发现该电话使用者的身份、经济状况、生活规律、与通话对方关,系等相关情况。因此,电话通话清单隐含着公民个人的某些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罪状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2、手机定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手机定位属于动态信息,公民从事某些活动不希望被他人获悉时,因其所处具体方位与所从事的活动之间具有直接联系,一旦被他人获悉,其所从事的活动也就相当程度被暴露,损害其利益,故其所处具体的位置就具有明显的隐私性和权益性,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此时,对公民的手机进行定位,就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行为人擅自对公民的手机进行定位,就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任何人都不对是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明知他人在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时候,不得参与到侵权活动之中,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共同犯罪者。如果侵犯他人隐私罪判几年存在其他相关的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处罚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处罚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处罚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