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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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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911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怎么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侵犯13岁未成年少女判刑多少年?

判十年以上到死刑,强奸未成年,属于强奸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所以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行为人处十年以上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对于行为人的量刑,应当根据主观,以及社会危害性来判断。

一、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销售假药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李XX律师作为上诉人姜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犯有生产假药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姜某参与犯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量刑过重

二、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法院对上述诸多酌定从轻情节未予认定,量刑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姜某从未有过制售假药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帮凶,起初对李静制售假药并不知情,其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始终对制售的是否为假药,并不确定,可见其主管恶性不深,整个犯罪环节从策划、购买原料、打码、装盒、销售等至少五个环节,姜某仅受雇完成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

2、一审法院未认定假药成分及对人体无危害性的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具体是什么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本案委托哈尔滨市药品监管部门未对药品含量及是否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进行鉴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假药与不会造成伤害的假药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审的量刑没有考虑无危害后果这一从轻情形。

3、本案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应适用本案,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不应以价格确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而就姜某的犯罪程度而言,也并不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

生产销售假药罪,在面临着刑事方面处罚的时候,请一个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律师会关于这个问题做出一定专业方面的建议,并且书写相关的辩护词,可能法院在这个方面就会得到一定的材料,尤其是在量刑这个方面是具有一定的弹性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词怎么写?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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