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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附加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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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4115人看过
导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在其他的处罚之后一同进行执行。附加刑也是为了更好的补充主要刑法的处罚,以便处罚的结果更加合理和完整。
刑法中的附加刑是什么?

一、《刑法》中的附加刑是什么?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二、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1、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2、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三、附加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

在我国的《刑法》中的所规定的附加刑是可以随着其他的处罚一同进行执行,也可以单独的执行附加刑中的内容。我国颁布的附加刑中的内容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等几种类型,这些都是可以独立的去执行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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