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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清算能否申请执行,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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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188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受理破产清算能否申请执行,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受理破产清算能否申请执行,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

一、受理破产清算能否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受理破产清算后,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前,不能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企业破产逃债有哪些

表现企业破产逃债,一般有以下表现:

1、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

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比如专利商标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

在无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

2、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

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

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办新厂的怪事。

3、破产企业违法操作,随意拔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受偿费用,使企业无产可破。

目前,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做法:

即根据职工人数和破产企业资产状况,首先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作为职工安置费。

按照规定公司受理破产清算的时候一般执行程序是需要中止,暂时还不能执行,作为债务人应该及时处理好债务问题,如果企业破产逃债的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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