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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民法典律规定有吗,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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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5 · 1713人看过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悬赏民法典律规定有吗,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悬赏民法典律规定有吗,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悬赏民法典律规定有吗

有。

《民法典》将悬赏的行为视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民法典》规定对于遗失物可以发布悬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

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综合上面所说的,悬赏就是属于对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也是属于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一般在发出悬赏广告任何人都是可以作为要约的对象,只要完成了要约的内容,那么要约人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报酬,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处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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