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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监外执行日期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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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949人看过
导读:监外执行的日期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开始执行的,而且监外执行没有所谓的时间限制,因为对犯罪分子监外执行的原因比较特殊,比如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的疾,必须办理保外就医,等到身体可以收监的时候才会收监执行。
刑事案件中监外执行日期如何计算

一、刑事案件中监外执行日期如何计算?

监外执行至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但监外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在我国,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三、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综上所述,有关部门决定对犯罪分子监外执行的时候,不可能在一开始就设定监外执行的时间,例如犯罪分子生活不能自理,办理监外执行后不会危害社会的,可能就不会再对犯罪分子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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