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方法有什么?
取保候审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方法如下:
1、自行变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申请变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人员可令其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四)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
(六)已被羁押,但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适用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简言之:罪行较轻的、没有太大社会危险性的、怀孕或哺乳的、羁押期限届满的,基本可以办取保回家。被取保候审了就不用被羁押在看守所,可以有基本的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受托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须与本案无关,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不受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自行变更和申请变更是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主要方法。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在押期间的犯人患严重疾病或者怀有身孕的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在拘留期间证据不足,法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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