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4299人看过
导读:留置权抵押权还有质权的先后顺序是,第一个是留置权,第二个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第三个是质押权,第四个是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还有质押权的先后顺序不是固定的,要根据是否登记来决定。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

一、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是什么关系?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抵押权还有质权的执行的先后顺序要按照不同的情况来分析,因为抵押权的先后执行要根据是否已经登记来判断,三种权利的性质是不同的,三种权利的具体实行也是不同的。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债务债权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债务债权最新文章

遇到债务债权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