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法院退回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法院退回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4191人看过
导读:法院退回侦查的有关规定有,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当中,出现了新证据或者新证人的话,那么可以要求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并且延迟审判。或者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相关立功线索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法院退回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一、法院退回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法院退回补充侦查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退回补充侦查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认为案件缺乏相关事实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一般以一个月为限。第二种是在法院审判过程当中发现有缺漏的地方,检察院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诉讼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诉讼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诉讼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