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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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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7 · 3062人看过
导读: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破产财产的范围有: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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