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后保证人是否还有保证责任
破产重整后保证人通常仍有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和《企业破产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程序影响。
若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时,可就未受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若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比如约定保证人仅在债务人正常经营时承担责任,重整可能影响保证责任。此外,若保证人已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在清偿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二、破产重整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咋办
破产重整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依据重整计划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明确债务人义务及违约责任。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若重整计划尚在执行中,可向管理人反映,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履行合同。若债务人不履行行为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管理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将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受偿。
三、破产重整后新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
破产重整后新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各项共益债务按实际发生额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则按照比例清偿。
当债务人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还有剩余,再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
破产重整后保证人是否还有保证责任,并非绝对的“有”或“无”,需结合重整程序中的具体安排判断。比如,若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明确豁免保证人责任,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但倘若重整计划未涉及保证责任的豁免,或保证人未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免责协议,其原保证责任仍可能延续。此外,还需留意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若重整期间内保证期间未过,债权人仍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您正面临破产重整中的保证责任纠纷,或是对重整后保证人责任的认定存在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分析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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