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隐匿财产具体包括有: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母的名义等购得房产,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买房产,不将购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4、私自将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转移在别人名下。
5、转移工资卡内的资金,或存于其他自己另开的银行卡内或放在别人那里。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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