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在生活中并不陌生,小到亲朋好友间的娱乐,大到一些违法的赌博活动。其中,开设赌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人可能会疑惑,因为开设赌场而犯罪的,会不会构成特殊累犯呢?接下来咱们就仔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就是说,构成特殊累犯有肯定具备前后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些特定类型的犯罪特征。
就比如,张三之前因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参与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那么张三就构成特殊累犯。
二、开设赌场罪的定义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包括线下实体赌场和线上虚拟赌场,行为人只要为赌博提供场所和器具,设定赌博方式,提供服务等,吸引他人前来赌博并从中营利,就可能构成此罪。比如李四租了一间房子,购买了赌博用具,召集他人来进行赌博并抽成获利,李四的行为就涉嫌开设赌场罪。
三、开设赌场罪是否构成特殊累犯
从特殊累犯和开设赌场罪的定义来看,开设赌场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单纯的开设赌场罪,不构成特殊累犯。不过,开设赌场可能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犯罪分子之前因三类特定犯罪被处罚,之后又实施了包含开设赌场行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就可能构成特殊累犯。
四、一般累犯情况
虽然开设赌场罪一般不构成特殊累犯,但有可能构成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如果一个人之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次犯开设赌场罪或者其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就构成一般累犯。例如王五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出狱后四年又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这时王五就构成一般累犯。
开设赌场罪是否属于特殊累犯有清晰的界定,但后续还会涉及很多其他问题,比如认定开设赌场罪的证据链该怎么完善,被认定为累犯后在量刑上具体会加重多少,遇到类似案件该提出怎样有效的辩护策略等。这些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稍微不注意就会损害当事人权益。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有合法的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会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案情,为你理清后续流程。有专业靠谱的律师帮忙,能让你少走弯路,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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