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刑事辩护律师牛秉良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将全部行为事实逐一固定,核对了开采期间的供货凭证、与矿业公司的协议文本、各部门现场检查的相关记录,确认所有对外销售的石料确实全部流向指定的重点项目,没有证据显示石料厂存在刻意隐瞒开采行为、恶意逃避监管的主动举动,这一步的事实梳理为后续判断各方义务边界打下了基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刑事犯罪,单位作为主体实施该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单位犯罪的相应责任,但这里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是否明知自身未取得合法采矿资质,以及是否存在刻意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的主观过错,过错的大小直接关联后续责任的承担范围。
一审阶段的认定逻辑直接将石料厂的全部销售额计入违法所得,同时认定三名合伙人均存在完全过错,据此判处石料厂构成非法采矿罪单位犯罪并处罚金十万元,三名合伙人全部判处实刑,违法所得按照全部销售额一千九百二十一万元全额追缴。该认定忽略了案件中各方的义务分配细节,石料厂与矿业公司事前明确约定由对方办理采矿证,石料厂基于该约定已经产生了合理信赖,后续多部门现场检查未叫停开采的情况,进一步强化了石料厂对开采行为合法性的认知,其自身未尽到最终核实采矿证办理状态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并非导致无证开采的全部原因,矿业公司未按约定办证的行为也是关键因素,一审认定未对各方过错作出细分,直接将全部责任划归石料厂及三名合伙人,导致责任认定的边界明显超出实际行为对应的义务范畴。
牛秉良律师结合自身对刑事诉讼全流程办案逻辑的熟悉度,围绕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展开辩护,没有直接否定单位犯罪的定性基础,而是从证据链条的细节切入,逐一核对每一笔销售对应的开采成本、办证约定的实际履行情况、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完整记录,梳理出一审判决在过错判断层面的疏漏:石料厂的开采行为指向的是保障本地重点项目的石料供应,其主观上没有刻意规避监管牟取非法暴利的恶意,此前基于矿业公司办证的承诺和监管部门检查未叫停的事实,已经尽到了普通市场主体的基本注意义务,仅在未最终核验采矿证是否实际办结这一环节存在疏漏,该过错程度不足以支撑全部销售额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三名合伙人全程参与开采的统筹协调,但其行为的主观恶性显著低于主动隐瞒无证状态、恶意持续采矿牟利的情形,一审判决判处实刑的处理结果与行为的过错程度不相匹配。
责任成立的层面上,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中关于单位犯罪定性的部分认定,维持了石料厂构成非法采矿罪单位犯罪的定罪结论以及十万元罚金的判项,确认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开采行为确实符合非法采矿罪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责任成立的基础没有被推翻,但在责任范围的划定上完全吸收了辩护意见的核心主张。三名合伙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过错程度结合全案事实来看,不存在必须判处实刑的必要性,据此将三名合伙人的实刑依法改判为缓刑,完成了人身自由类责任的合理调整。在财产类责任的认定上,二审法院没有继续沿用一审以全部销售额核算违法所得的逻辑,而是将开采过程中投入的合法成本、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必要支出逐一从核算基数中剔除,最终将违法所得的追缴数额从一审认定的一千九百二十一万元核减至七百五十五万余元,直接为当事人挽回了千万级的财产损失,责任范围的划定完全匹配各主体实际的过错分量。
张掖牛秉良律师依托此前积累的案件复盘与疑点深挖的办案经验,没有在二审辩护中选择泛泛的无罪主张,而是紧扣责任认定的分层逻辑,先确认行为事实中的客观细节,再对应法律规定的义务标准划分过错边界,最后结合过错程度调整责任承担的具体范围,整个辩护过程完全贴合本地的司法实务规则,既尊重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法律底线,也兼顾了案件中各方行为的实际语境,最终的改判结果既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也没有让当事人承担超出自身过错范畴的不合理责任,实现了刑事案件办理中责任认定与过错相适应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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