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因买卖合同履行产生了债务。原告此前和第三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货款纠纷。后来经泾阳当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明确第三人要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可履行期限到了,第三人却一直没足额清偿款项。于是,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了执行阶段,法院核查后发现第三人名下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只好依法终结。
为了挽回经济损失,原告委托了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冯路凯律师全权处理股东追责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现任全额持股被告需在其全部未实缴出资限额内,对调解书确认的第三人欠付货款无法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其余已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的三名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胜诉对应的持股被告承担。
依据:
冯路凯律师在办案时,全面梳理了第三人工商登记档案,把公司设立、多轮股权变更的时间线都完整梳理出来了,还厘清了历任股东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期限以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节点。而且他调取了生效调解书、终本执行裁定书等全部核心债权、执行证据。庭审中,对方全部被告提出抗辩,说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无需担责、不满足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冯路凯律师围绕2023修订《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展开论证,他精准区分了股权变更时间与新法施行时间、债务形成时间,确定了现任全额持股股东与已退出原股东的责任边界。他完整举证了案涉债权执行终本、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的客观事实,充分阐述了全额持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适用情形,清晰论证了现任实控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回应了被告全部抗辩观点。
本地流程:
在西安遇到此类公司债权、股东出资纠纷,一般是先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前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包括合同、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在诉讼过程中,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举证和辩论,像本案中就是依据2023修订《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
证据清单:
此类纠纷的证据主要有采购合同,能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民事调解书,用来确定债权;终本执行裁定书,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工商登记档案,包括公司设立、股权变更等信息,可厘清股东责任。
常见误区:
很多人认为股东只要转让了股权就不用对公司之前的债务负责了,其实在一定情况下,可能还是要担责的。另外,大家可能觉得股东的出资期限没到,就不需要提前出资,可如果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股东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就像本案中的全额持股股东。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冯路凯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1202110334407,他还是西安市新的社会阶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执行团队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擅长商事仲裁、诉讼、执行以及企业顾问、劳动争议等领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他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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