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剑阁县杜得林律师接手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工作后,首先带领团队逐一调取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从被害人的每一份询问笔录、被告人的每一次供述细节、涉案的每一笔转账记录、退赃退赔的每一张凭证入手,逐笔核对公诉机关列明的每一笔涉案金额,很快发现了案件背后真正决定最终量刑轻重的核心争议:部分金额的性质定性是否准确,多名后期加入的被告人究竟能否被认定为从犯。如果这一核心争议不能理清,后续关于自首、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的辩护都将失去基础,相关被告人的实际量刑会远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法律原则。
广元剑阁县刑事辩护律师杜得林律师围绕这一核心争议展开系统性的事实核对工作,没有直接从法条层面切入,而是先把每一笔被公诉机关计入犯罪金额的款项单独剥离出来,对应查找每一笔款项对应的支付场景、各方供述细节,逐一区分不同款项的实际性质。经逐一核对发现,部分标注为诈骗所得的款项,实际上是团伙成员陪同被害人见面过程中产生的正常交通、餐饮类生活开支,这类开支的收取人自始至终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是陪同出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消耗,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计入共同犯罪的涉案金额。还有几笔标注为共同犯罪所得的修车费、油费等款项,是个别被告人私下向被害人索要的,事前没有和团伙其他成员商议,事后也没有将款项交由团伙统一分配,属于个人单独实施的行为,不能计入整个团伙的共同犯罪数额,更不能摊派到其他共同作案的从犯头上。
在主从犯划分的部分,公诉机关最初的指控没有对所有参与人员的角色作出细致区分,部分后期加入、仅参与一两场诈骗活动的被告人,也被笼统认定为共同犯罪的积极参与者,没有明确标注为从犯。杜得林律师针对每一名当事人的具体参与情况,单独梳理出完整的时间线,核实其加入团伙的具体时间、参与作案的具体场次、在每一场次中具体扮演的角色、实际领取报酬的具体金额,最终汇总形成完整的对比材料,清晰展现出两名核心人员全程主导诈骗模式搭建、相亲金额定价、参与人员调度、赃款统一分配的全部事实,其余十名后期参与的人员,全部是接到通知后到场配合完成指定角色,全程没有参与事前共谋,也不掌握整个团伙的全部策划细节,获取的报酬仅为每次参与活动的少量固定酬劳,完全没有参与整体赃款的分配,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只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从犯的法定认定条件。
针对有前科、同时存在漏罪情形的被告人,相对方提出应当直接将漏罪和前罪单独分别量刑后机械执行数罪并罚,进一步提高该名被告人的实际服刑刑期。杜得林律师结合该起漏罪和前罪的涉案事实、作案模式进行细致比对,发现前后两部分事实本身属于同一团伙连续作案的不同环节,之前分案处理只是侦查阶段的技术安排,如果在后续审理阶段仍然分案分别量刑,实际上会导致被告人原本连贯的犯罪行为被人为拆分评价,变相加重最终的实际处罚幅度,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对被告人显失公平。
进入庭审环节后,所有围绕核心争议点梳理完成的证据材料全部提交法庭,控辩双方针对犯罪金额的剔除依据、主从犯的划分标准、数罪并罚的适用规则逐一展开质证和辩论,所有辩护观点都有对应的卷宗材料细节作为支撑,每一项事实认定的调整都对应着明确的证据链条,没有出现任何脱离案件事实的空泛主张。法院经完整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辩护方针对核心争议点提出的各项意见,依法纠正了此前公诉机关指控中存在的多处犯罪金额认定偏差,剔除了不应当计入共同犯罪数额的合理生活开支和个人单独作案部分,重新核定了每一名被告人的实际涉案金额,同时明确区分全案的主从犯身份,仅认定两名全程主导策划的核心人员为主犯,其余十名后期参与、仅起到辅助作用的被告人全部认定为从犯。在此基础上,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具备的自首、坦白、全额退赃、预缴罚金、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对多名被告人作出大幅从轻处罚的判决,对其中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的多名从犯依法适用缓刑,对存在前科和漏罪的被告人,也按照同一犯罪行为整体评价的原则,规范了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终整体判决结果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既对整个婚恋诈骗团伙作出了应有的惩处,也保障了每一名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实现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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