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刑事羁押和拘留的机关一样吗

刑事羁押和拘留的机关一样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203人看过
导读:刑事案件中羁押和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还是有差别的,因为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是羁押的话,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但是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利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刑事羁押和拘留的机关一样吗

一、刑事羁押和拘留的机关一样吗?

羁押和拘留的执行机关是不一样的。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有权利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不只是公安机关,但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只有公安机关才有刑事拘留权。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以后,正常情况下下一步就是提请检察院批捕了。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处罚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处罚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处罚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