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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追讨“购房款”,法院如何判断是不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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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7 · 12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理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1人 执业4年
律所: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221047348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77-0259-1699
代表案例:9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江南大学,工科学历背景,逻辑严谨,思维缜密。拥有10年以上的商务纠纷处理经验,案件分析及实务处理能力强,执业过程中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擅长破产清算、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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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方称贷款为对方购房,分手后要求还款。法院认为缺乏借贷合意,驳回诉请。程理想律师代理被告胜诉。

分手后追讨恋爱期间购房款,是实践中较常见的纠纷。此类案件的关键,通常不在于一方是否出资,而在于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为借款。程理想律师代理的张某案中,法院正是围绕借贷合意作出判断。

钱某称其贷款20万元用于张某购房,分手后要求偿还剩余15.2万元。张某则认为,双方恋爱同居期间互有转账,款项属于共同生活支出或赠与。程理想律师代理张某应诉,重点审查现金交付证据和借贷合意证据。

法院认为,钱某申请出庭的证人并未亲眼见证现金交付,证言可信度不足;即便认定钱某贷款用于购房,双方也未达成借贷合意,该款项应认定为出资而非借款。最终法院驳回钱某全部诉请。

这个案件说明,恋爱期间为对方购房出资,并不当然形成借款关系。若希望明确为借款,应通过借条、聊天记录或转账备注等方式固定证据;若属于共同生活安排,也应尽量保留双方沟通内容。分手后若发生争议,法院会综合双方关系、资金流向、备注内容和后续沟通作出判断。

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案件,注重从法律关系和证据链条入手处理复杂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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