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若借款人和保证人均拒绝到庭参与诉讼,原告方的事实主张与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往往取决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不少当事人遇到这类被告缺席的情形时,常会因证据梳理不全、诉讼请求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自身诉求难以得到完整支持。
于洪梅是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为绥化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海伦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及法律顾问业务。在本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经保证人介绍出借资金,最初出借本金为6万元,后续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后出具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由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两名被告后续均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原告无法通过常规协商方式追回资金,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于洪梅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相关工作,逐一梳理原告手头留存的全部材料,整理出借条、通话录音、律师费发票、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按照案件事实的发展逻辑进行编排组合,形成符合庭审要求的完整证据链。她同步开展法律检索,对照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确定合法的利息计算标准,主张按照年利率12.4%计算涉案借款利息,避免出现超出法定上限的高利诉求,保证相关主张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考虑到涉案借条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她对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内容,主动将原本拟定的连带保证诉讼请求调整为一般保证责任诉求,确保诉讼请求的表述与现行法律规定完全契合。针对两名被告均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她提前完成全部庭审准备工作,梳理完全部事实陈述逻辑与证据出示顺序,适配缺席审判的程序要求。
截至披露时,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判决借款人向原告返还6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同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若经法定程序确认借款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则由案涉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原告的全部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自身合法权益已获得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
针对这类存在保证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实务中提示相关主体注意,在出借资金过程中,应当留存完整的款项交付凭证、沟通记录、借条文本等材料,若借条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需及时对照现行法律规定调整自身权利主张内容,避免因诉讼请求表述不当影响权益实现。遇到借款人和保证人拒不到庭的情形,也无需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可通过梳理完整证据链、准确适用法律条款的方式,配合法院完成缺席审判程序,推动自身合法主张得到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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