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分手后常常引发纠纷。一方认为是借款,另一方认为是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有没有借贷合意”和“钱款是否实际交付”两个问题上。程理想律师代理的张某案,就体现了这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钱某与张某于2020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21年8月分手。钱某称,其于2021年7月从银行贷款20万元并取现交给张某用于购房。张某后来通过支付宝偿还4.8万元,剩余15.2万元未还,于是钱某起诉要求偿还。张某则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互有转账,钱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并备注“爱你”等内容,自己也为其购买过重疾险,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属于一般赠与。
程理想律师在代理张某时,重点审查了双方聊天记录、转账明细以及证人证言。钱某为证明现金交付,申请两名前同事出庭作证,但证人证言多系听钱某所述,并非亲眼所见,且对恋爱时间、款项来源的陈述存在不一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钱某曾向张某提及每月偿还20万元信用贷压力大,张某回复“当时你也不说是贷出来的……大家都是贷款”。这些内容虽然能反映钱某贷款用于购房,但并不能当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主张现金交付20万元,证据不足;即便认定钱某贷款用于张某购房,在双方未达成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该款项也应属于钱某对购房的出资,而非借款。最终法院驳回钱某全部诉讼请求。程理想律师通过梳理证据链条,准确把握恋爱同居期间资金往来的性质认定规则,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这个案件提醒人们,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应尽量明确款项性质,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难以证明真实意思。
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江南大学,长期办理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案件,注重从证据细节和交易背景中还原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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