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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分手后能被认定为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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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5 · 12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理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1人 执业4年
律所: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221047348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7702591699
代表案例:9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江南大学,工科学历背景,逻辑严谨,思维缜密。拥有10年以上的商务纠纷处理经验,案件分析及实务处理能力强,执业过程中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擅长破产清算、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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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恋爱同居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分手后主张借款往往面临举证难题。程理想律师代理的张某案中,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分手后常常引发纠纷。一方认为是借款,另一方认为是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有没有借贷合意”和“钱款是否实际交付”两个问题上。程理想律师代理的张某案,就体现了这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钱某与张某于2020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21年8月分手。钱某称,其于2021年7月从银行贷款20万元并取现交给张某用于购房。张某后来通过支付宝偿还4.8万元,剩余15.2万元未还,于是钱某起诉要求偿还。张某则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互有转账,钱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并备注“爱你”等内容,自己也为其购买过重疾险,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属于一般赠与。

程理想律师在代理张某时,重点审查了双方聊天记录、转账明细以及证人证言。钱某为证明现金交付,申请两名前同事出庭作证,但证人证言多系听钱某所述,并非亲眼所见,且对恋爱时间、款项来源的陈述存在不一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钱某曾向张某提及每月偿还20万元信用贷压力大,张某回复“当时你也不说是贷出来的……大家都是贷款”。这些内容虽然能反映钱某贷款用于购房,但并不能当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主张现金交付20万元,证据不足;即便认定钱某贷款用于张某购房,在双方未达成借贷合意的情况下,该款项也应属于钱某对购房的出资,而非借款。最终法院驳回钱某全部诉讼请求。程理想律师通过梳理证据链条,准确把握恋爱同居期间资金往来的性质认定规则,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这个案件提醒人们,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应尽量明确款项性质,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时难以证明真实意思。

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江南大学,长期办理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案件,注重从证据细节和交易背景中还原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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