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顺畅的工程推进过程里,隐患已经随着结算条款的落笔悄悄埋下。双方先后签署了多份核心文件,其中2016年的施工合同直接写明承包造价不含规费和税金,后续的对账总单里,又进一步明确案涉项目对应的管理费、建安税、转款税金全部由原告公司承担,增项部分的工程款也单独核算了转款税金,被告后续在主张工程款的时候,主动把这部分税金从诉求金额里做了扣减,双方都没有对这个安排提出异议。当时双方的想法都很直接,约定由甲方承担所有税费,就意味着甲方自己去处理税务申报和抵扣的相关事宜,被告拿到手的都是不含税的纯工程款,自然不需要额外再处理开票的事情。没有人意识到,之前双方处理其他案外项目时,曾经明确约定过发票税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需要提供发票,两类项目的条款表述形成了明确的参照对比,这个当时看起来只是不同项目灵活约定的差异,后来反而成了划分权利义务的关键分界点。
矛盾的累积从之前那起工程款纠纷的裁判生效后开始显现。当时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确认了被告应收取的案涉工程总价款金额,整个裁判过程里,双方都没有提及发票开具的相关诉求,各方都以为按照之前的约定,事情已经完全收尾。直到原告公司后续在税务处理环节,发现没有对应的发票会影响自身的税收成本抵扣,才回过头重新翻查所有的合同和结算文件,试图从零散的条款里找到要求被告开票的依据。双方的分歧就此浮出水面,原告坚持认为被告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收取了工程款就理所应当要提供对应金额的全额发票,而被告则认为自己拿到的所有款项都不含税金,所有税费都已经约定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己没有义务额外再去开票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税负。双方的分歧没有协商疏通的空间,最终原告公司将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开具对应金额的工程款发票,这起原本可以避免的矛盾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委托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蒋顺花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处理。黔西南蒋顺花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直接顺着原告的思路去讨论施工方是否有开票的法定义务,而是从双方最初的合同约定和交易实际出发,先系统梳理了全部三份核心文件的条款细节,把不同项目之间关于税费和发票的差异化约定逐一拆解出来。她注意到,双方在对账总单里对案外其他项目明确写清了发票税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需提供发票,唯独案涉项目没有出现这类表述,反而反复强调全部税费由原告公司自行负担,再结合被告此前已经主动从工程款诉求里扣减增项部分税金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清晰还原双方当初关于税费安排的真实合意。
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蒋顺花律师随后进一步厘清了开票义务背后的法律逻辑,结合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开具发票的前提,是收款方实际收取的款项中已经包含了对应税金,如果收款方拿到手的全部都是不含税的工程款,要求其开具发票就等于让其凭空承担额外的税收成本,这完全违背了当初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思,也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基本准则。同时她也指出,此前的生效判决只确认了工程款的应付金额,从来没有在裁判文书里认定过被告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原告以该生效判决作为主张依据的说法不能成立。在庭审过程中,她围绕这些梳理出来的事实和逻辑逐一回应原告的诉求和质证意见,把合同约定的演变脉络、税费承担和开票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清晰呈现出来,夯实了全部的抗辩基础。
法院经过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工程的基础工程款和增项工程款都明确约定税费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实际收取的款项全部不含税金,双方也从未作出过被告需要提供发票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开具发票的诉求既没有合同依据,也违背交易公平原则。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公司自行负担。这起纠纷的整个回溯过程里,没有哪一方是出于恶意去刻意隐瞒或者设置陷阱,只是双方在最初订立条款的时候,都没有意识到“不含税价款”这五个字背后对应的完整权利义务边界,直到后续税务处理出现阻碍,原本清晰的约定才被重新拿出来反复解读,最终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还原当初交易的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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