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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纠纷案的效力认定与水面使用权边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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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4 · 12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翻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38人 执业11年
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16106901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738848239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王翻,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轻工业研究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婚姻,民间借贷,交通,刑事,工伤等案件,累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此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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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历时四年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承租方因村委会否认水面租赁约定陷入维权僵局,最终凭借土地性质函与历史合同的完整证据链守住租期。王翻律师精准界定工矿建设用地属性,破解效力争议与水面使用边界的双重难题,二审法院驳回村委会上诉,明确租赁范围包含水面,承租方权益得到法律支持。

2020年8月,张某甲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原窑厂土地时明确“另加转让原陈某甲合同八年”。张某甲按约交纳租金至2024年,投资建起厂房正常经营,却因村委会将争议水面另行出租给第三方,陷入租赁权利受阻的纠纷中。

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时,已执业八年的主办律师王翻,曾两次担任鹿邑县属地政府及街道办法律顾问,处理过数十起涉农合同类纠纷,还深耕民间借贷与婚姻家事领域,办理过百余件相关案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比近五成,这些实务积淀让他对集体土地租赁的效力认定及权利边界有清晰判断。他意识到村委会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土地用途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实质性证据,而水面使用权的争议核心在于合同约定的字面延伸性。

针对村委会主张合同因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无效的抗辩,王翻律师调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性质函,确认涉案土地为工矿建设用地,补充提交政府项目备案证明佐证土地用途符合政策导向。他梳理张某甲四年交纳租金及实际建厂经营的证据,结合原陈某甲转让协议的履行事实,论证水面使用权已包含在约定转让范围内。庭审中,王翻律师指出村委会二审提交的情况说明不足以否定签约时的民主议定程序,巡察文件也未明确合同效力,这些证据与逻辑链条,被二审法院采纳。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王翻律师的执业理念“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在这类基层涉农纠纷中显得格外务实。作为郑州轻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他扎实的理论功底支撑着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则的精准适用。在鹿邑县的法律服务场景里,他的办案思路始终围绕当事人实际需求,没有刻意放大代理作用,只是基于法律与证据还原租赁关系的本来面目,这份平实的坚持,也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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