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现为四川凯越(宜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同时受聘担任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专业校外导师、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毕业论文校外指导老师。此前张涛律师曾任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庭、执行庭、行政庭审判员、副庭长、庭长等职,为中共党员、一级员额法官,二十二年法官职业生涯中累计审理民商事、刑事等各类案件4000余件,多次担任七人合议庭审判长参与重大案件审理,相关裁判工作曾获中央电视台第13频道等国家级主流媒体报道;转型从事律师工作后,先后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宜宾)律所、四川发现(宜宾)律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22件,其中多起案件涉案金额达千万元级。基于二十余年一线裁判与代理经验,张涛律师始终秉持“维护公平正义、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依托原生性的法官裁判思维,为客户提供全流程争议解决方案。
此前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施工方起诉主张220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张涛律师代理被告方参与一、二审程序。代理过程中,其没有纠结原告单方提交的损失核算材料,而是结合法官裁判思路中“合同预期利润覆盖合理成本”的核心逻辑,逐一举证证明施工方所主张的损失缺乏合同明确约定,实质属于自身扩大损失范畴,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主要诉请,直接为当事人避免200万元不必要支出,该案后续也成为当地建设工程领域“过错与责任对等”规则的典型参照案例。
某餐饮公司中标学校食堂运营项目后,因当地政策要求中小学食堂必须自主经营,学校发函要求提前收回食堂,双方后续就资产回购事宜多次磋商但未达成一致,餐饮公司退场后起诉要求学校支付330万元补偿款并退还20万元履约保证金,一审全部诉请获支持后学校提起上诉。
张涛律师作为餐饮公司二审委托代理人,面对对方“政策原因解除合同双方均无责、合同约定期满后设施归学校所有所以无需补偿、保证金未达到结算条件不应退还”的抗辩,没有泛泛引用法条,而是结合过往法官裁判经验精准拆解条款边界:案涉合同约定的“政策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仅指向免除违约责任,不能排除政策解除后实际获益方的法定附合补偿义务;“设施期满归学校”的约定适用前提是合同正常履行至约定期限,本次因政策提前解除并未满足该前提,学校实际占有使用餐饮公司投入的全部固定资产,理应支付对应补偿款。同时张涛律师直接将对方此前单方委托出具的评估报告、双方座谈纪要中对方自认的资产价值内容作为己方核心证据,重新组织举证链锁定330万补偿金额的合理性;针对保证金退还争议,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学校不能举证证明餐饮公司存在未结清费用,理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学校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整保障。
某公司与蒋某甲存在变压器保管合同关系,此前生效判决已判令蒋某甲返还8台变压器,但蒋某甲在执行程序中擅自将保管物拆解变卖导致原物完全灭失,某公司起诉要求蒋某甲赔偿变压器及内部机油损失共计30万元,一审判令支持全部诉请后蒋某甲上诉,主张某公司没有提交机油采购凭证等直接证据,不能证明机油损失真实存在,一审举证责任分配明显错误。
张涛律师二审阶段介入后,并没有一味补充举证试图穷尽机油损失的直接凭证,而是回归裁判思路核心:保管人擅自处置保管物导致原物灭失,本质属于故意妨碍权利人举证的行为。其组织在案公证书、现场拆解视频、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变压器交付时正常存有油液,同时明确提出:蒋某甲在未通知权利人到场清点、未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情况下私自变卖拆解标的物,直接导致油液存量、品质、价值等客观举证要件完全灭失,根据证据规则应当由实施妨碍行为的蒋某甲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无需由权利人进一步提交采购发票等间接证据。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该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令的30万赔偿金额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落地。
作为深耕民商事、建设工程、合同类、刑事领域的实战派律师,张涛律师始终以原法官的裁判视角反向搭建代理思路,既关注个案细节的证据链闭环,也提前预判裁判者的价值考量倾向,真正以二十二年裁判经验为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办公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丝绸路12号新经济科创产业基地6层6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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