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于2019年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1年11月1日在当地民政局完成结婚登记,婚后于2022年6月2日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日常频繁因琐事争吵,无法开展有效沟通,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提出离婚。原告还同时提出抚养婚生子、由对方每月支付两千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以及由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汪婷婷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前阶段与当事人开展沟通,梳理双方婚姻生活的全部细节与矛盾根源,协助当事人整理明确本次诉讼提出的各项具体诉求。进入诉讼程序后,汪婷婷律师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也就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组织相关材料,并在庭审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提交对应意见供法庭参考。
被告到庭后明确陈述,自己在婚姻关系中不存在过错,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彼此仍有感情,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因此明确表达不同意离婚的意愿。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就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前提下,才应当准予离婚。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未能就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被告明确表达的不同意离婚的意愿,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全部情况,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依法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判决文书同时载明,如当事人不服本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提起上诉。
截至披露时,本次裁判为该离婚诉讼的一审阶段性结果。虽然本次原告的离婚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但汪婷婷律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完成的庭前准备、诉求梳理、庭审应对等全部工作,为当事人后续调整自身安排、选择后续诉讼相关策略提供了对应的法律参考和方向指引。汪婷婷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是罗山县本地律所的主办律师,拥有郑州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家事婚姻领域相关案件占比突出,离婚案件占家事领域案件比例约80%,同时在返还彩礼等细分家事案件类型中也有实践经验,除婚姻家庭领域外,也可处理合同事务、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她熟悉信阳法院办案流程,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办案过程中兼顾当事人的情绪状态,以证据为核心推进各项法律程序,不盲目激化矛盾,优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推动争议解决。
从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可以看出,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很多当事人容易直接以日常琐事争吵、沟通不畅作为主张感情破裂的全部依据,但这类日常化的生活细节表述,往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若没有配套的对应证据支撑,很难得到法院的采信。不少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没有有意识留存相关能够佐证婚姻真实状态的材料,进入诉讼程序后才发现自己无法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据,很容易面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这也提示有离婚诉讼计划的当事人,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前,可以先就自身婚姻的实际情况与代理律师做充分沟通,梳理全部相关事实细节,对应整理可提交的相关材料,评估当前已有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撑自身提出的核心诉求,提前做好对应的程序安排,避免因证据准备不足导致自身诉求无法得到对应回应,也可以为后续可能开展的其他程序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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