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开始的起因,是邵某某在工地现场临时起意,将存放于工地楼栋内的装修外墙铝板私自处置。他联系人员将铝板搬运到货车上,运到废品收购站售卖,实际获利五千余元。这批被盗铝板经价格认证,总价值超过九千元,已经达到盗窃罪认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原本普通的私自售卖工地建材的行为,就此触碰到刑事法律的红线。
盗窃行为实施的当日,邵某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随后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一阶段,他没有隐瞒相关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作案经过,没有出现串供、隐瞒关键细节的行为。之后邵某某先退还了从废品收购站处所得的全部赃款,被扣的被盗铝板也全部发还给了对应的被害单位,他的家属后续又额外向被害单位支付了一笔经济赔偿,拿到了被害方出具的书面谅解文书。这些行为没有让此前的盗窃行为归于消失,却一步步为后续的从宽处理铺垫了基础。公安机关后续结合他的案情和认罪表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机关审查全案证据,确认了盗窃财物的价值,同时也注意到邵某某所具有的全部从宽情节,包括坦白、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时给出了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在这一节点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委托吴正波律师担任该案的辩护人。
四川广安吴正波律师接手该案之后,并没有直接套用常规的辩护思路,而是从头开始核对整个事件的全流程材料,从最初的到案记录、讯问笔录,到退赃退赔的转账凭证、被害单位的谅解文书,再到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被盗财物价值认定意见,逐一逐一核对细节,确认所有材料所反映的事实都能相互印证,不存在遗漏的可认定从宽的情节。吴正波律师结合自身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积累的经验,对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坦白、缓刑适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则,对全案的辩护要点进行梳理。他先协助当事人家属在开庭前就全额预缴了三千元罚金,以实际行动向法庭展现当事人主动悔罪的态度,避免出现判决后罚金执行环节的延迟问题,把悔罪的态度落到实处。随后他对已经确认的从宽情节逐一固定:首先是邵某某被动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符合法律规定的坦白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次是退赔的环节覆盖了所有的受损环节,从售卖所得的赃款全额退还废品收购站,到被盗铝板完整发还被害单位,再到额外支付的经济赔偿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已经有效修复了盗窃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没有让被害单位的利益持续受损;另外还核实了邵某某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行为属于临时起意,整体社会危险性较小。
庭审过程中,吴正波律师围绕已经梳理固定的全部从宽情节发表罪轻辩护意见,结合在案的全部材料说明邵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明确指出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审理阶段对全案事实、证据以及各方意见进行全面核查,最终全部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认定邵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依法适用坦白的从轻规则,对其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的情节酌情从轻考量,结合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规定,综合评判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最终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判决。
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不是某一个单一行为直接促成的,从最初的盗窃行为触碰刑事红线,到后续各个环节的主动退赃、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再到辩护人介入后对全案情节的逐一核对和完整呈现,各个环节的事实相互衔接,全部符合对应的法律规则要求,才最终形成了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情理的轻缓处理结果。吴正波律师作为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工作的核心目标,这类涉及财产型的轻罪案件,在事实清晰的前提下,把每一个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都梳理落实到位,最终的处理结果也能兼顾法律的尺度和个案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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