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某因涉案58.9万余元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该罪名对应的量刑区间远重于职务侵占罪,当事人面临重罚风险。李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定性核心疑点展开全链条辩护,最终推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为职务侵占罪,结合案件多项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宽缓处理结果。
王某系某物流公司实际经营者,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相关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将王某与另外三名同案人员一并起诉,指控四人共同构成诈骗罪,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案件后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该案同案人员毕某系涉案被害单位某公司某省区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区域内的业务管理工作,其利用自身岗位的管理权限,纠集其余三人分工配合,通过虚构配送业务的方式套取被害单位配送费,涉案金额达58.9万余元。
李勇律师接手案件时,面临多重现实障碍:首先是定性层面的根本性冲突,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法定刑上限远高于职务侵占罪,二者的构成要件边界在本案中存在较大争议,诈骗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特征高度交织,辩护难度极大。其次是证据层面的瑕疵争议,被害单位提交的多份涉案金额情况说明数据前后不一致,全程未经过第三方审计或司法鉴定,涉案金额的认定缺乏严谨的事实支撑。最后是共同犯罪地位认定的不利指向,侦查阶段形成的多份笔录显示王某全程参与了相关流程配合,公诉机关主张其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并未将其认定为从犯,一旦该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当事人将面临远超合理范围的量刑结果。
接受委托后,李勇律师第一时间完整调取全部卷宗材料,逐页比对同案人员的供述笔录,梳理出毕某作为省区总经理掌握业务审批全权限的完整证据链,明确全案套取配送费的核心行为完全依托毕某的职务便利完成,从根源上契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诈骗罪所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无关联主体财物的行为特征。
针对涉案金额的争议,李勇律师逐一核对被害单位提交的每一份金额说明,标注出不同版本数据的矛盾点,在庭审质证环节明确指出该组证据无客观审计依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数额认定的唯一标准,推动法院结合在案书证重新核算涉案金额。针对共同犯罪地位的抗辩,李勇律师结合王某仅根据上级指示参与部分辅助流程、未参与整体策划也未实际控制赃款分配的客观事实,向法院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主张即便不认定为从犯,也应当考量其在整体行为中作用相对有限的情节,在量刑上予以区分对待。同时梳理出部分套取配送费的流程因被害单位核查未最终完成的相关证据,提出该部分情节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应当依法从轻考量。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辩护人关于罪名定性的辩护意见,认定全案核心行为系毕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本单位资金,涉案罪名变更为职务侵占罪,纠正公诉机关此前的诈骗罪指控。法院最终认定王某属于作用较小的主犯,结合部分犯罪事实构成未遂、当事人自愿认罪的情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令王某与其余同案人员共同退赔被害单位58.9万余元。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常年深耕刑事辩护与合同领域的执业律师,同时担任大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警风警纪监督员、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勇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经验表示,经济类案件中此罪与彼罪的定性差异,往往直接决定当事人最终的量刑区间,很多时候核心事实的细微认定差别,就会导致裁判结果出现巨大分野。这类涉单位内部人员关联的侵财案件,办理的核心不能只盯着金额与量刑情节,首先要锚定构成要件的核心差异,从行为依托的基础条件入手拆分事实链条,才有可能推动司法机关作出更符合客观行为本质的认定。
法律服务的核心是依托现行法律规定与在案证据,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所有的代理工作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不可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诉求提供支撑。日常经营活动中,市场主体也应当注意完善内部流程审批与财务审计机制,从源头上避免这类职务侵占类纠纷的发生。作为大同市电台新闻综合频道“法律伴你行”栏目的常驻特邀律师,李勇也提醒相关从业者,即便受上级安排参与相关工作,也应当对明显侵害单位利益的行为保持足够的风险认知,避免不慎卷入刑事风险。
李勇律师同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原则,后续也会持续通过普法栏目、一线案件办理等多种方式,为本地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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