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各自的立场都有对应的事实支撑。公诉机关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危险废物经专业鉴定确属有毒物质,累计倾倒重量达39.5吨,倾倒地点为开放河流水域,已经造成水体污染,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要件,且涉案数量远超普通污染环境案件,属于应当从严惩处的范畴,因此给出的量刑建议没有纳入自首情节的考量。而当事人一方能陈述的事实是,在环保部门初步排查线索但尚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他就自行前往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全程没有逃避调查的行为,到案后也始终如实供述所有倾倒行为的细节,没有隐瞒或者推诿责任,认为这些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条件。
连云港灌云县许善明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围绕双方争议的自首认定分歧梳理全案事实脉络。他没有先切入涉案数量、危害后果这类已经基本固定的事实,而是把全部精力放在主动到案的时间节点、到案后的供述细节两类材料上,逐一核对当事人到案的时间与办案机关传唤文书的出具时间,确认在办案机关尚未对其制作讯问笔录、也未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已经主动前往办案机关接受调查。随后许善明律师将当事人到案后的所有笔录材料逐一比对,确认其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就完整陈述了组织他人倾倒危险废物的全部过程,所有后续供述内容都前后一致,不存在翻供、隐瞒关键事实的情形,完全满足自首认定的两个核心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梳理清楚全部对应事实后,许善明律师结合污染环境案件的量刑规则进一步拆分辩护逻辑。他没有直接否定公诉机关关于涉案数量大、污染水体的事实认定,而是先认可该行为确实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再把整理好的到案时间证明、全部供述笔录作为核心辩护依据,明确提出当事人的主动投案行为并非被抓获后才被动配合,其如实供述的行为也为办案机关快速固定涉案证据、降低调查成本提供了实际帮助,符合法定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他还补充了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此前没有任何前科、主观上是经营米厂过程中对危险废物处置的合规要求认知不足,并非刻意追求污染后果发生的相关情节,进一步说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相对有限。
这一阶段的分歧处理过程中,原本控方未予认定的自首情节,随着全部客观材料的逐一呈现,其事实边界被清晰划清,不存在任何模糊或存疑的空间。办案机关在核对相关到案材料后,也认可了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的事实不存在争议,此前未认定自首的原因是最初排查线索时未注意到当事人到案的时间节点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随着这一核心分歧得到厘清,原本卡住双方的量刑争议也随之松动,辩护意见中的各项从轻情节逐步得到采纳。
后续庭审过程中,许善明律师围绕已经厘清的自首情节充分展开说理,结合认罪认罚、全额配合处置后续污染修复相关工作的补充事实,向法庭说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减让量刑的全部条件。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当事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同时,采纳全部辩护意见,确认其自首情节成立,最终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这一结果大幅低于同类涉案数量污染环境案件的常规量刑结果,实现了重罪轻判的处理效果。
许善明律师作为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南京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600件,2022年起深耕刑事辩护与重大疑难民商类领域,在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坚持精准定性、深挖各类法定从轻情节的办案思路,在多起污染环境、涉黑恶、网络涉黄牟利等重罪案件中,都通过锁定核心争议点、梳理对应事实依据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或大幅从轻的处理结果。这类围绕核心分歧逐一核对事实、对照规则的处理方式,也贯穿在他承办的刑事辩护、民商纠纷各类案件当中,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始终贴合在案的全部客观事实,符合现行法律规则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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