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老人颅脑、肋骨、骨盆多处骨折,住院治疗时长超过三个月,后续经司法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复合伤残,明确护理期、营养期各五十天。治疗过程中为配合康复与日常护理,家属自行购置了轮椅、纸尿裤、护垫等必需器具,同时聘请专业护工全程照护。因伤情过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了大额抢救费用,原本用于保障伤者及时救治的安排,后续却成了家属索赔环节的额外障碍。等到家属联系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时,对方提出多处减损主张,要求剔除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费用,不认可家属支付的护工费用与各类护理耗材、残疾辅助器具的支出,同时明确拒绝承担案件后续必然产生的鉴定费用。而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登记车主恰好是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后两人就赔偿责任划分各执一词,互相推卸本该承担的赔付义务。面对多方主体的推诿与保险公司的苛刻减损要求,家属既不熟悉交通事故理赔的各项规则,也不清楚诉讼流程的具体步骤,手里攥着一沓票据却不知道该如何主张权益,整个赔偿事宜完全陷入僵持。
锦州刘勇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着手梳理家属手中所有零散的材料,把全部医疗票据、完整的住院病案、护工服务合同与对应的护理费发票、所有残疾辅助器具及护理耗材的采购凭证逐一整理归类,形成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代为衔接对接司法鉴定机构,顺利完成伤残等级与三期的确认流程。随后他对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逐笔逐项核算伤者依法可主张的全部赔偿项目,覆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所有法定范畴,没有遗漏任何一笔合法可主张的开销。考虑到案件涉及的主体关系复杂,他没有选择常规仅起诉保险公司与驾驶人的路径,而是将驾驶人、作为雇主的车主、承保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还有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全部列为案件当事人,通过一次诉讼同步处理伤者的赔偿主张与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返还事宜,避免家属后续再另行提起一次诉讼,额外耗费时间与精力。
诉讼程序推进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此前协商时的抗辩意见,提出伤者没有明确的营养医嘱,主张不赔付对应营养期的营养费,同时继续以非医保用药不属于理赔范围、护工及辅具支出没有必要性等理由要求核减相关费用。刘勇律师针对每一项抗辩逐一梳理对应事实与法律依据,结合老人年事已高、多发骨折的具体伤情,论证聘请专业护工是家属自行照护难以实现的合理选择,轮椅、护理耗材等支出是伤者伤后行动受限、日常护理的必需开销,所有费用均有对应的真实凭证支撑,不存在超出合理范畴的额外支出。针对多等级伤残的赔偿计算,他准确适用多伤残附加赔偿指数的计算规则,结合老人的伤情等级与实际居住情况,测算出符合法定标准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同时依据事故给老人造成的严重身体创伤与精神痛苦,提出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针对驾驶人和雇主之间互相推诿的责任划分问题,他结合双方雇佣关系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清晰厘清了各方的责任边界,明确由雇主承担对应的兜底赔付责任,从法律层面堵上了双方互相推卸的空间。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全部代理意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百万额度的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合计向伤者赔付二十余万元,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九级叠加十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以及主张的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得到全额支持。此前保险公司拒绝认可的护工服务费、轮椅费用、各类护理耗材支出,全部被法院认定为伤者康复的必要开销,纳入赔付范围。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无营养医嘱无需赔付营养费的抗辩,法院结合司法鉴定确定的营养期时长,判定营养费按鉴定周期足额赔付,直接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关于前期救助基金垫付的全部抢救费用,法院直接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理赔款范围内,向救助基金全额返还,不需要家属另行办理单独的返还流程。案件产生的鉴定费与诉讼费用,最终判定由车辆雇主承担,原本互相推卸责任的两方都没有再提出异议。
从最开始家属面对多方推诿、理赔门槛重重的僵持状态,到所有法定赔偿项目全部得到支持,原本需要两次诉讼才能完成的事项在一次程序内全部办结,整个过程没有让高龄伤者和家属额外耗费多余的精力。刘勇律师根据老人的身体情况,全程陪同家属对接医院与鉴定机构,把原本零散琐碎的取证、沟通事项全部梳理顺畅,原本卡在各个环节的堵点逐一被打通,最终的处理结果完全覆盖了伤者因事故产生的所有合理损失,让老人的后续康复与家庭的相关支出都有了充分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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