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物权维权中场地占用费索赔误区要点解析

物权维权中场地占用费索赔误区要点解析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9 · 17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海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广东卓建(湛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81185198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889897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更多>
导读:杨海微律师是广东卓建(湛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务及律所执业经历,曾处理过某医院物权保护纠纷案:该案中一审诉请被驳回,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紧扣合同约定厘清物权边界,整理场地面积佐证材料,最终二审改判支持了医院主张的场地占用费相关诉求。

湛江杨海微律师为广东卓建(湛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结合本地物权保护维权实务,科普场地合作期满后占用费的合法索赔要点,厘清未完成清算能否拒付占用费的常见认知误区,帮助普通主体避开维权疏漏。

某医院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医院提供约1500平方米场地、某公司出资共同设立某和医院,合作期限十年,期满后完成财产清理、场地归还。2014年12月合作期满,双方此前约定医院提供1500平方米左右场地,合作期十年,期满后场地直接归还。

合作期届满后,双方仅形成了启动清产核资的会议纪要,并未就合作方提出的三年过渡期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续涉案场地仍由合作方关联主体持续占用。

某医院多次发函催告收回场地,直至2016年12月31日才实际收回场地,随后向当地辖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主体连带支付2014年11月至2016年的场地占用费452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以双方未对合作期间设立的机构完成清算为由,驳回了某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正式执业的杨海微律师,此前曾任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律所执业与企业法务经历合计十余年,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广东卓建(湛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其所在律所联系地址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北6号荣盛中央广场16号楼36楼,接到某医院的二审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

杨海微律师常年深耕于婚姻、合同、刑事等领域,熟悉湛江以及周边各区域法院办案流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数量较多,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此前长期为多家建筑工程公司、进出口外贸企业提供常年法务服务,在合同类纠纷处置上经验丰富。

针对一审的裁判逻辑与对方提出的“合作设立独立法人,未完成清算前医院无权要求返还场地、无需支付占用费”的抗辩理由,杨海微律师精准抓住案涉合作合同的核心约定:某医院不承担任何经营亏损,合作期满的场地归还义务并不依附于清算程序完成。

她结合查明的事实指出,合作期满后某医院未再参与经营分取利润,相关主体持续占用场地获取经营收益,却无需支付任何对价,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已经构成对某医院物权的侵犯。

同时杨海微律师对全部场地测绘资料、合同附件面积标注做了系统性整理核对,梳理出符合法定认定标准的场地面积佐证材料,为后续计费标准核算打下扎实基础。

湛江市相关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合作期满后,双方未完成清产核资的情况下,某医院无义务无偿持续提供场地供对方使用,相关主体继续占有场地获益显失公平,应当支付合理的场地占有使用费。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相关占用主体按确认的1554.78平方米,支付自2014年11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场地占有使用费;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利息诉求未获支持,同时由占用方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3万余元。

本次纠纷也明确了本地物权保护纠纷中的常见规则: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场地权属归提供方、合作期满直接返还的情况下,后续经营主体以未完成清算为由长期占用场地的,场地权属方有权主张对应时段的占用费,无需等待清算程序全部完成。

不少普通主体处理这类纠纷时,常会陷入“没清算就没法要占用费”的认知误区,或是忽略收集场地实际使用面积的客观证据,导致前期维权诉求难以得到足额支持。

常年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的杨海微律师,此前也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手过大量商事合同合规审核、经营风险排查类事务,针对这类场地物权维权,提醒相关主体在合作期满后第一时间留存场地控制状态的证据、及时发函催告清场,避免后续损失持续扩大。

如果大家遇到类似物权保护、场地占用相关的法律疑问,可前往前述广东卓建(湛江)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地点现场咨询,进一步梳理维权的可行方案。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