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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存争议:员工私活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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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9 · 12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201017364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024296518
代表案例:4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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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某环境公司工伤认定案中,员工王某甲在修剪树枝时受伤,人社部门及一审均认定不属于工伤,王某甲不服上诉。本案由张龙律师代理该公司参与二审诉讼。张龙律师抓住工作原因与工作场所核心要件,通过梳理证据有力辩论。最终二审驳回上诉,为企业避免了不当工伤赔偿责任,守住了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工伤认定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员工非本职工作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常让劳动者与企业陷入两难与纠纷。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企业的责任承担。王某甲的工伤认定案,就让企业和员工方各执一词,产生了巨大的争议。"

"王某甲是某环境公司返聘的保洁员。某天下午,他和同小区保安陈某甲在工作期间,前往小区业主私人院内修剪树枝。原来,现场主管于某得知业主需求后,询问陈某甲能否完成,陈某甲表示要现场查看,之后于某与业主商定报酬一百余元。因陈某甲不会爬树,便邀王某甲一起,报酬两人平分。然而,作业时王某甲上树锯枝不慎坠落,受了重伤。事后,王某甲家属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认定修剪树枝非王某甲本职工作,事发地是业主私人院落,不属于公共区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王某甲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他又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开始,企业自行与王某甲家属协商,尝试解决问题,也积极参与了一审的诉讼。但由于缺乏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在证据收集和整理上不到位,未能清晰界定员工本职工作与此次受伤行为的关系,也没有充分论证现场主管行为的性质。加上对工伤认定的复杂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把握不足,导致他们在自主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最终在一审败诉。"

"本案由长期专注劳动纠纷领域的张龙律师承办,其深耕相关纠纷处置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实务经验,擅长梳理复杂案件事实、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张龙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包括派出所笔录、多方证人证言以及外包合同条款。对王某甲的工作职责、工作区域进行了确认,查明他的本职工作是保洁,修剪树枝明显与其日常工作及公司主营业务无关。他还对主管于某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判定其介绍和允许的行为不属于受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同时,张律师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确定作业区域为业主私人所有,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区域。通过一系列动作,张龙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明确了法律关系,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办案过程中,张龙律师始终秉持务实审慎的办案原则,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案件实际短板与当事人核心诉求,精准打磨双重维权方案,兼顾维权实效与当事人权益成本。如果能在二审调解中说服对方,让法院认可员工修剪树枝是个人行为,不属于工伤,可以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和矛盾激化。为此,张律师准备了详细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争取说服对方接受调解方案。若调解不成,就进入诉讼程序,他会在庭上重点围绕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这两个关键要素进行辩论。基于前期的调查和分析,准备充分的证据,从多个角度论证该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王某甲的本职工作是保洁,修剪树枝和公司主营业务无关,他们收取的报酬自行分配,和用人单位正当利益无关。主管于某的行为也不能代表单位。而且作业区域是业主私人所有,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区域内。因此,王某甲的行为不在工作职责内,也不是受单位指派,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企业胜诉。"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普通民众在维权时,常因证据留存不足、对法律认知不够、维权思路错误等问题导致维权失败。在工伤认定这类复杂问题上,自行处理往往难以把握法律要点和证据收集的关键。建议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企业也要明确员工岗位职责和服务范围,规范临时性工作的指派流程,加强员工安全培训,防范因员工私自接活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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