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人被公诉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起公诉,其中一名被告人苏X被指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对应的法定量刑区间较高。苏X的近亲属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前,找到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贾超颖律师,委托其担任苏X的辩护律师。接手案件后,贾超颖律师第一时间完成了对全案卷宗的细致梳理,注意到卷宗材料中包含一份来自苏X未成年子女的证言,这份证言是侦查机关在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制作形成的。当时苏X的近亲属还没有意识到这份证言的存在,也不清楚这份取证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材料,如果被作为定罪证据使用,会进一步加重苏X在案件中的不利处境,甚至可能成为锁定部分关键涉案事实的核心依据。结合苏X的实际情况,一旦该份证言被采信,不仅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会在后续量刑环节对苏X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除了苏X的涉案行为是否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之外,最关键的分歧点就在于这份未成年人证言的证据效力,以及全案电子数据的提取、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将该份未成年人证言作为控方证据提交,主张该证言内容能够印证苏X部分涉案行为的细节,具备证据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而辩方则认为,侦查机关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取证程序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该份证言属于瑕疵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同时针对全案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控方主张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明确,涉案的音频文件数量、拨打语音的电话号码数量均经过客观统计,可以直接作为认定苏X涉案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依据。辩方则指出,鉴定意见未对原始数据的来源、提取过程的细节作出充分说明,现有材料无法直接证明苏X实施了全部的传播行为,也不能直接认定全部音频文件都属于苏X主动对外传播的内容,不能直接据此推定苏X的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宜宾刑事辩护律师贾超颖律师没有直接围绕量刑结果展开空泛的辩护,而是从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切入,针对卷宗里发现的未成年人证言,逐一核对侦查机关制作该份笔录的全部程序细节,提取对应时段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取证程序的明确要求,整理形成完整的质证意见,在庭前会议阶段就率先提出该份证言取证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排除的申请。针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贾超颖律师逐一核对电子数据的封存、提取、送检全流程的手续材料,梳理出程序链条中没有作出明确说明的环节,向法庭提交详细的质证意见,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就鉴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接受质询。同时结合全案其他在案证据,整理苏X到案后的如实供述情节,以及其行为未向学生、家人等特定群体传播,未造成大范围恶性影响的相关事实材料,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提交法庭。整个辩护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依托此前在司法机关实习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多年办理千余件刑事案件形成的庭审实战经验,围绕每一个程序细节和证据疑点展开细致的梳理,把程序辩护的每一个要点都落到具体的卷宗材料细节之上。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苏X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也认可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认为电子数据的封存、提取、鉴定程序符合规定,鉴定人也依法出庭就相关问题作出了说明。但法庭完全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排除未成年人证言的辩护意见,认定侦查机关询问该名未成年人时未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该份证言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法予以排除。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苏X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另一名被告人周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全案扣押在案的相关涉案宣传品及存储介质依法予以没收。
虽然最终判决结果没有改变苏X的量刑档次,但这起辩护工作的实际价值并没有因此被削弱。这份原本可能被作为定案依据的瑕疵证言被依法排除后,从程序层面守住了未成年人取证规则的底线,也避免了苏X的合法诉讼权利受到不当侵害。同时针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推动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询,让法庭对全案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审查不再局限于书面的鉴定文书,而是进入实质化审查的环节。贾超颖律师秉持“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没有盲目追求最终量刑的大幅度调整,而是把注意力放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每一个具体细节上,哪怕只是排除一份存在程序瑕疵的证言,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维护,这也正是其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的办案风格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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