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的抽头获利数额,主要来自现场查获的当日款项及部分记账凭证。纪瑞华仔细核对每一笔记账记录,发现其中部分款项与参赌人员的实际投注时间无法对应,且缺少对应投注记录的佐证,认为犯罪金额不应按全部记账金额计算。此外,他注意到二被告人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主动提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庭审中,纪瑞华与对方围绕定性、犯罪金额、立功、从犯等焦点展开辩论。他提出,二被告人虽参与开设赌场,但仅为普通参与者,并非组织者,且未从中获取大额额外收益,应认定为从犯;部分犯罪金额因缺乏佐证不应计入,犯罪情节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最终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未达情节严重标准,采纳坦白、退赃等辩护意见,依法判处缓刑。法院采信了纪瑞华关于部分犯罪金额不应计入的意见,认定二被告人不属于从犯,但考虑坦白、退赃情节,判处缓刑。
开设赌场案的辩护关键点
案件审理前,纪瑞华曾预判法院会重点审查犯罪金额认定及二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他针对证据瑕疵提出辩护,为法院认定从轻处罚提供了事实依据,最终促成缓刑判决。
不同于多数律师聚焦定性或从犯认定,纪瑞华将辩护重点放在犯罪金额的证据瑕疵上。他通过核对每一笔记账记录,发现关键证据的逻辑矛盾,为二被告人争取到更轻的量刑基础,这一细节成为本案的差异化辩护方向。
该案暴露出基层开设赌场案件中,部分涉案金额认定存在证据不充分的普遍性问题。纪瑞华的辩护经验提示,针对此类案件,需重点核查记账凭证与实际投注记录的对应关系,避免主观推定全部金额。
本案中,纪瑞华依据案件事实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部分采纳,促成二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体现了基层刑事案件辩护中证据细节对量刑的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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